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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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斯·韦伯总结,社会按顺序经历了三种权力形式:

  第一种是个人魅力型权力,也即“奇里斯玛”型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存在是由追随者的承认决定的,追随者深为领导者所致力的使命而感动,领导者在他们的心目中显现出一种超越性力量,这种力量使得他们愿意服从与奉献。“奇里斯玛”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成为他的追随者的能力,其通过追随者的支持来统治,而非通过行政僚属、组织架构来运作。其核心圈亦可能包括该领导者身旁的家族成员,而这些成员与他维持亲密、富于情感的共同体关系。这些人被委以重任,并非因为其专业技能,而是因为他们的忠诚。

  第二种是传统型权力。传统型统治比较典型的是家长制和世袭制,统治的权力属于个人,其权力来源于继承或一个更高领导者的授予。人们认为领导者拥有权力,是因为领导者本人及其祖辈处于统治者的地位,具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组成人员首先不是官员,而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样,决定领导者和他的行政管理人员关系的不是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

  第三种是法理型权力形式。这是现代社会的领导形式。这种领导类型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上,领导者根据法律进行统治。与个人魅力型和传统型统治下的人治状态不同,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合理的,既有价值合理性,又有目标合理性。典型的法理型领导者被视为“上级”,人们所服从的不是个人而是制度,所以,其领导是非个人的,是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的。从身份上看,服从者是社会的成员,所服从的是由制度赋予的、有明确的使用界限的权力。

  职业经理人的法理基础正是基于第三种类型的法理型权力形式,即依靠职业经理人团队,在企业中实施分权与制衡,强化专业化管理,从个人随意性决策走向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使企业决策建立在集体智能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认识这个道理,是为了让企业开放权力结构,搭建事业平台,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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