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初入职场 试用期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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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这段时间是大学生就业高峰,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是首先要面对的职场“挑战”。   

  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

  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为此,劳动保障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间,你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但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为此,天津市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申: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毕业生试用期月薪至少530元

  在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曾经开展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一半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检查,以试用期为名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天津市的用人单位,试用期每月至少也要给530元,毕业生试用也执行最低薪金标准。据有关人士介绍,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因此,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据介绍,天津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薪530元。用人单位有权在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凡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这样的工作要不要继续?

  试用期内有权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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