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鲁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训费。试用一个月后,小鲁提出辞职,但她不但没讨回5000元培训费,而且用人单位还按合同上的条款,要求小鲁交50万元的违约金。
小鲁介绍说,今年3月,她在网上看到山东某高级技工学校招聘汽修老师的广告,于是前去应聘。经过初试和一次试讲后,学校人事部门一位姓赵的女士通知小鲁面试合格,只要交5000元的培训费就可以签合同,经两个月试用合格后,小鲁就可以成为该单位的老师,工作5年后,5000元培训费将全部返还。
当时,小鲁虽然看到合同上有单方面违约要付50万元违约金的规定,但还是交了5000元培训费后签约。
小鲁按时开始了试用期。一个多月后,小鲁感觉这份工作不太适合自己,而且之前学校做出的一些承诺都没有兑现。5月底,小鲁向学校提出解约,希望对方返还5000元的培训费,但遭到赵女士的坚决回绝。她告诉小鲁,按照合同,单方面违约要赔偿50万元,要么小鲁继续工作下去,要么就交50万元违约金。从5月底至今,小鲁多次找学校协商,但始终没能解决。
针对此事,赵女士说,交5000元的培训费是当时双方协商同意的,学校组织了专业培训,还是带工资的,学校进行培训是有付出的。至于50万元的违约金也是合同上写明的,如果小鲁不同意,当时可以不签合同。
济南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培训,而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50万元的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在法律上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