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该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办法》),作出了此项规定。
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办法》对公务员使用普通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该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办法》还对一些职业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的等级提出了具体标准,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办法》要求其所在单位进行培训,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