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 本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
(6) 直接表示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其他特点的;
(7)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 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