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一种协议。即当事人的合意,这种合意可以各种外在形式出现,比如承诺书、意向书、契约、合同、协议等;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一定期间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包括: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3)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经营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之契约或协议,实践中的叫法或形式有多种,如劳动协议、就业协议、聘用合同等,它们之间并无本质不同,效力是一样的。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协议”的效力低于“合同”,其实不然,此属一种误解。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此类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严格履行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产生矛盾那何去何从?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属签约双方的合意,故其效力高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两者发生矛盾时以劳动合同为准。有时劳动合同中当事人会约定规章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此情况下,二者效力一致,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与法相悖,则此类内容将因违法而无效,是自始无效,根本不具有调整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之功能,也不能作为劳动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可以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的种类,常见种类是: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