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统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0%至80%,而我国只有20%至30%。同样,我国每年产生大约2万项科技成果,然而转化率尚不足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至80%的水平。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主要机构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投资总额少于3亿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和退出途径———离岸持股公司。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创投领域。
专业化程度偏低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普遍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制度安排。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时甚至与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缺乏长远的发展战略,难以形成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缺乏健全的考察体系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在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投资企业的考察评估上尚缺乏完善而健全的体系,从而给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融资观念落后
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而是将上市作为一条“圈钱”的捷径。这种恶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创业投资领域,很多创业团队在成功地引入创业资金后,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从而出现种种资本和知本分离的现象,甚至走向破产的地步。
创投资金收益率偏低
由于受自身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普遍收益不高。虽然1993年,成都创业中心给19家科技企业总共投资700万元,历时5年投资期,收益率达到了428.8%,但这仅仅是个别情况。在这种经营压力下,为了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很多创业投资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从而严重偏离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初衷。
投资组合存在局限性
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都是必要的。国外的产业投资基金,平均投资企业一般在15家以上。而我国目前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受到规模的限制以及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的局限,使得这些产业投资基金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投资组合在降低投资风险方面的作用。
存在形式制约创业投资
在创业投资的存在形式方面,我国还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创业投资存在形式的实质是创业投资特有的激励约束制度安排问题。例如,在美国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和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的“基金制创业投资”,目前在我国都还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即使这样,公司制的创业投资还受到《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退出渠道亟待完善
到目前为止,国内创业投资公司参与投资的企业成功实现了ipo的只有一家,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比例偏高的情况下。主板市场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限制必须打破。此外,即将建立的二板市场必须是一个全流通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