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呼吁:加快研究实业投资基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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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昨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讲解了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有关特定基金、公司制基金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说明。

  厉以宁说,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过程中,对如何规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不同意见:一是单独设立一章,专门对特定基金作出规定;二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则,具体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是不对特定基金作出规范。现在草案采用第二种意见,是考虑到:国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规范公募基金的法律中采用豁免条款予以准许;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特定基金还不存在,今后如何发展还有待国家的合理引导,草案难以预先作出具体规定;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为主,一部分资金也可以采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募集。

  他说,关于公司制基金,在起草中一种意见认为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留待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详细规定。鉴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制基金的现实,并考虑为今后我国基金业的创新发展留下空间,草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但如何确定公司制基金的性质,争议依然存在,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公司制基金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二是认为公司制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公司制基金的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起草组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厉以宁表示,我国有关实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定问题尚处于研究阶段,根据国外的经验,实业投资基金也应有法可依,否则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而且对投资者也不利。他认为,从事实业投资,退出渠道很重要。目前,实业投资仍应以主板市场为主。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二板市场。但是,上市并不是实业投资基金唯一的退出渠道。除上市以外,还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他建议下届全国人大应重点研究实业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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