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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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创投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近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相关的配套扶持措施最快将于8月起陆续出台。”

  结合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创投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而《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创投业务的开展将为证券公司提供全新的利润增长点。

  “除了《暂行办法》给创投基金提供了多项特别保护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将逐步跟上。”刘健钧表示,“这些配套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其一,创投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其二,将运用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吸引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其三,将允许、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创投企业;第四,允许符合要求的证券机构开展创投业务;第五,允许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第六,施行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另外,将成立中国创业投资协会。”

  “作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方面具备行业研究、投资银行、重组并购等各方面天然的人才和专业优势。目前部分证券公司已基本具备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的条件。”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邓映翎认为,“目前应积极研究并大力推进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的运作模式、业务规则和风控体系。”

  “这将改变证券公司主要依靠投行、经纪、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四类业务的传统盈利模式,有利于解决因传统业务和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较高而存在着的盈利波动大、靠天吃饭等诸多问题。”邓映翎如是说。

  刘健钧也认为,证券公司参与创投,将拓宽适合于证券公司资本金投资特征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并可通过间接支持创业企业,开展上市辅导与承销客户渠道。

  “券商参与创投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三种。”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认为。

  一类是担任创业投资资金的管理人,负责经营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盈利模式的特点是券商不直接出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另一类是券商也可采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顾问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盈利模式参与创投业务。“这一类盈利模式有助于券商投行业务的延伸,使券商的投行业务范围日趋全面,较好地改变目前范围单一、过度竞争的局面。”林义相指出。

  当然,券商也可作为创投的主体,通过参股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该模式具有投资回报收益高,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点。

  而对于建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完善监管体系,邓映翎认为,须对证券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资格管理、额度管理以及承销业务中关联关系的监管。“如此,证券公司创投业务的蓬勃开展为期不远。”邓映翎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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