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设立公司。省工商局明确规定,允许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等投资设立公司。同时,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分期缴付。一般性公司可以两年缴足,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分5年缴足。允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号等具有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的财产出资。
——消除所有制差别。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在名称取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
——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利。允许公司自主选择、变更企业类型;允许自主决定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利润分配方案。
——鼓励企业产权流动。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再受净资产比例50%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强化退出机制,实现“宽进严出”,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不得予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解散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不得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严厉查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