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知识介绍系列之十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及比较优势
□北京维尔派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日起,我国的企业年金开始正式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运行。该办法有效地统一了全国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法,从制度上规范了企业年金的运行程序。在该试行办法中对于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有关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力、义务以及各当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清晰地描述和界定。
从理论上考察,我国的企业年金当事主体之间主要表现为相互制衡的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了年金管理的安全第一原则。
首先,试行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了明确的信托关系,受托人成为负责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受托责任主体,对企业和职工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其次,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分别形成相互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于信托关系来说,委托代理关系所承担风险较小。按照试行办法中的定义,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这三者作为代理企业年金的专业机构虽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这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管理报告、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
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之下,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自由,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以此相互监督。
第三,在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同时作为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并对受托人负责,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的制约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