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除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般性风险外,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股指期货还具有一些特有的风险:
一、基差风险。基差是指某商品当时的现货价格与该种商品交割月份的期货价格之差,可分为买入基差和卖出基差,与买期保值和卖期保值互为反方向,买入期货的同时卖出现货称为买期保值,它们之间的价差称为卖出基差。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走势大体是相同的,这是套期保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走势相同不等于价格变动幅度相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差变化不一致,使操作结果不是稍有盈余就是小有损失,为避免基差变化带来的损失,可按一定基差买卖现货进行保值,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二、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三、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重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
四、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