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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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保险费不再返还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说明: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所不同的是,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来不再返还。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这里所指“工资”是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来计算,包括以下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如稿费、差旅费、餐饮费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人平月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为17.5元。

  另外,“单位”指的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按《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对此尚未有统一具体的规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目前还不在覆盖范围内。也就是说,除国家公务员、农民,以及钟点工、短工等无固定工作的人员之外,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须参加失业保险。

申请:有求职要求才能领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说明: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者本人。第三项保证了失业者不能坐享救济、坐食山空。

额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说明:目前广东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广州是450元,如果一位广州职工失业,他(她)每个月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36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能享受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患严重疾病,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还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说明:如某职工在缴纳了八年的失业保险费后失业了,他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两部分组成:头四年每年按一个月领取;超出的四年按每半年领一个月计算,即4+(8-4)×2=4+8=12(月)。

  假设如果该职工在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个月后找到了工作,此时,他剩余的12-3=9(月)的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转入下次失业后合并计算。如果他在第二次就业后不满一年就失业了,他可继续领取上次剩余的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他不幸在工作了6年后再次失业,那么,他届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6-4)×2+9=17(月)。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时,曾有建议增加领取期限,经测算后,发现如果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将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亿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来预算结余3.16亿元变为赤字771万元,基金的支付风险相应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支付压力,在省级调剂能力有限和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若大幅度增加领取期限,难以确保按时足额给付待遇,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最终还是定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情况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参保要赔双倍
  单位破产也不能欠失业保险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赔双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不但涉及每个劳动者,也与每个单位密切相关。《条例》兼顾法理与人情,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按《条例》规定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免交滞纳金。不过,按规定,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时,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佀志广指出,在国家上位法中,对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只强调责令其补缴,而《条例》则明确规定由单位赔偿,广东的这一创新条款,更充分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因为现实中,不少单位在招工时不为职工买失业保险,很多打工者要么不了解政策,要么怕砸饭碗,也不敢细问,成了“打黑工”的。按《条例》规定,如果单位还敢这样做,打工者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追溯”。

打工者失业可领一次性补助
  新出台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打上了鲜明的“广东烙印”,其中对外来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区别对待”,尤其引人注目,这也是结合广东外来人口多、就业流动性大的现状作出的人性化、便民化规定。

  《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据了解,对农民工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已拟定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加发1%。

  为使《条例》更便民,第30条还规定,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流动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凭流动人员就业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手续,不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

  这样一来,既让外来工得到更多经济实惠,又有利于促进再就业。比如一名户籍在梅州市的流动人员在深圳市打工后失业了,他可选择在深圳申领失业保险金,这样,他能拿到的金额大约相当于在梅州能拿到的两倍。

  同时,《条例》还规定,单位拒不参保或擅自停缴保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这一政策将让那些企图钻空子、不为农民工买失业保险的无良单位付出经济代价。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条例》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除农民外,外企聘用人员、私企从业者等所有工薪劳动者都可享有失业保险制度所赋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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