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与原单位的约定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将会赔偿违约金。大连近日宣判首例“竞业避止”案,英语教师马某在合同期满离开原单位后,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培训学校任职,被判败诉,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近年来,大连市少儿英语教育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保护本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连沙河口盖伦启蒙教育培训中心在大连市教育界首家实施了“竞业避止”制度,即每位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
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盖伦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盖伦学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避止补偿金600元。
1999年11月,马某应聘到大连沙河口区盖伦学校,聘期两年。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后,又于2000年11月签定了竞业避止协议书,马某此后领到了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合同期满后,马某到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盖伦学校发现后,以其违反《竞业避止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利益为由,起诉至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老师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盖伦学校与马某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马某到另一类似学校任教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马老师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判决首例“竞业避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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