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费用征缴政府规章出台 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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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北京市首部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市政府第130号令)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经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若干规定》共1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即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如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若干规定》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对于那些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不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记者从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本市已经建立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孙彦说,在征缴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些非公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部分参保单位不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采取各种方式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等。近几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结构正在发生变化,退休人员比重不断增加,退休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面临巨大压力。《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提高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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