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其权威性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最近媒体有关考试作弊的报道又在升温。来自新华社的消息称,10月底到11月初的全国自学考试中,石家庄和沧州两市共查出考试作弊考生1600余人,“口袋书”之类帮助作弊的工具更是数不胜数。另外,2004年研究生考试虽然还没有开始,南京Ti考的“枪手”已经开始活跃起来了。
如今,各种考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的身边,而媒体披露的各种考试丑闻更是此起彼伏,令人触目惊心,让人感叹考试正在与作弊亲密接触。倘若听凭上述舞弊现象泛滥下去,考试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不可替代的机制的信誉及公信力势必将大打折扣。如何治理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主张对考试舞弊现象应当“重拳出击”,让考试与法律亲密接触,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直至制定专门的《考试法》。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考试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目前,高考、自考、研考、律师资格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当然,在解决考试的立法缺席问题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在我看来,一般而言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治理考试舞弊现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