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挑战铁交椅
2003年,对于长沙长海医院工作,2001年10月16日从A医院跳槽到某私人诊所。10月16日后,A医院病人不断打来取消预约的电话,A医院由此得知林某带走了医院的病人资料,而且其就职的诊所已经按照病人资料上的通讯方式通知了林某所有的病人到其诊所就医。病人资料是A医院的经营信息,那家私人诊所明知林某上述行为违法,仍使用属于A医院的病人资料并从中得到利益。A医院就向林医生和诊所交涉。诊所认为,自己并未接触和使用A医院的任何病人资料,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过A医院的病人到诊所就医。医务人员有选择服务单位与合理流动的自由,医疗机构有聘用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自由。因此不理睬交涉。林某称:自己是牙科正畸医师,原就诊的病人多数未完成治疗。为了对病人负责,按照国际惯例,便以电话、传真的方式,向其负责治疗的病人履行了告知的义务,通知病人自己已变更的工作地点,并告知患者有权选择:继续在A医院由新的正畸医生治疗,或是到新的诊所由原治疗医生治疗。而且作为医生自己也有病人的记录,并未以任何形式占有属于该A医院的病人名单。作为一位医生,有为病人提供连续治疗的义务。同时,病人也有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和选择医生的自由,以及获得连续治疗的权利。事情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医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是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而且被申请人是医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医院认为这个争议是职工在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就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但是被告知已经超过了60天的申请时效,也不能受理。向法院起诉吧,法院说你们是人才流动的争议,必须经过仲裁,也不受理……
这些争议都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不明晰有关。
最近,中央召开了首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把人才工作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要求人才工作应当逐步法制化。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的第一步。2003年,上海终于迈出了一大步,我们期待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有着实质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