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双薪",也即第13个月工资,尽管“年终双薪"的付酬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年终双薪"的情形在我国很多企业包括国家机关中已相当普遍了。据说这种“年终双薪",还是国外企业传过来的一种薪酬方式,很有点“国际惯例"的味道。可是不管这种薪酬方式是土生土长的“国产货"也罢,还是刻意引进的“舶来品"也好,对于广大国民而言,却分明不是那种“××面前、人人平等"的“地道货"。的确,能够享受“年终双薪"之喜悦心情者,除了财大气粗的独资外企,就是那些至今仍安享着垄断大餐的“中央企业",要么是有资格慷国家之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那些拿不到工钱的民工等弱势群体来说,别说是“年终双薪",就是本该按月领取的那点低薪被老板改造成按年支付的“累计薪水"之后,仍然无法争取到手。而对那些亏损企业、贫困地区的职工来说,“年终双薪"同样也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墙上烧饼"。因此,“年终双薪"不管是作为“国际惯例"的分配方式,还是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激励机制,在“双薪"面前,无论如何是做不到“人人平等"的。
当然,假若“年终双薪"发放的标尺一致,口径统一,领到“双薪"者自然可以欢天喜地,未领到“双薪"也没有理由大肆沮丧。可是,关键的关键,时下“双薪蛋糕"的分配原则,还分明不是那般公平和公正。比如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样岗位甚至付出了等量的劳动和努力,一个身处垄断地位的单位的职工能享受到“年终双薪"、“三薪"甚至“多薪"的特大蛋糕,而另一个身处其它不具备这种“独特优势"的单位的职工,尽管其同样劳作了一年,甚至比置身垄断地位的职工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但也只有眼巴巴地盯着前者的“双薪"流口水的份儿了。这种身份差别,其实是暗含了许多不公的成分的。因为假若把前者的企业同样推入市场,国家不再给它安享垄断的特殊保护政策,他们的职工还能有这“双薪"乃至“多薪"的福分吗?而在这种情形下,这种“双薪"作为激励机制,是根本起不到任何激励作用的。
再者,“年终双薪"形成的单位差异,还极易使得这些“国字号"的员工,产生一种类似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员工把自己的一切都质押给单位的依赖意识或懒汉情结。他们自然不习惯于愈来愈市场化的人才市场,甚至热衷抱残守缺,混吃混喝。那么,作为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双薪"激励机制,为何作为“国际惯例"移植过来,就立即被“同化"为一种毫无生机可言的摆设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就不是“双薪面前"到底应不应该“人人平等"所能涵盖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