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剖析“毕业生毁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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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你拿他奈何

    笔者曾经接待过3个上海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他们是流着泪诉说自己的遭遇的:这年的2月,他们与上海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在6月底,那家公司电话通知他们,由于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他们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但都遭拒绝。他们向劳动申请仲裁,回答说在校学生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算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受理。他们向法院咨询,法院说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必须经劳动仲裁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业协议成了废纸,他们被耽搁了半年,好单位基本都招聘结束,从新开始寻找就业单位,不但时间被耽搁,工资也可能要大大打折扣。他们告天,天不理,告地地不应,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办。

    同样的情况也使用人单位头疼。一家规模不小的民营企业从上年的12月开始,花了5个月时间,北上南下,用去近十万元,陆续与2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为了使他们的工作尽快上手,在他们毕业前,就送他们到外面培训,平均每个人用去了近万元。然而目前至少有一半的毕业生已经通知说决定不来公司了,至于剩下的一半,要到正式报到时才知道他们到底来不来。气得公司老总发誓说,以后再也不找应届毕业生了。

就业协议,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这个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全纳入国家的计划———由国家统一分配,因此那时候毕业生凭“派遣证”到单位报到就业。在进入市场经济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逐渐执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这是个并不明确的概念。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处于这样的特殊状态,于是就有了介于国家分配(派遣)和市场寻找(劳动合同)之间的就业协议。这种就业协议从原来的三方签署(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到双方(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退为鉴证方)直到今年真正的双方签订(学校不再作为鉴证方),就能看出毕业生逐步向完全的市场化发展的轨迹。

    也正是毕业生就业的这个特殊性,无论是从社会、教育部门、学校、学生的角度看,如果等到正式毕业的7月,毕业生才开始寻找工作,那么就有大量毕业生(请想一想,全国每年有几百万毕业生)都会有一个“失业”的真空期。因此,需要在学生正式毕业前,对未来的就业单位有个落实。但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部门就用全国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来承担这个责任。由于就业协议的先天不足———比如它的目的是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不能建立有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比如国家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的肯定,只是教育部门的“一厢情愿”;从这个意义上说,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成了“怪胎”——如果签订当事人对协议发生纠纷,直到毁约,法律是不管的,只能由教育部门来“协调”,这种“协调”当然是如此软弱无力。于是毁约成了“箭不断,理还乱”的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毁约,并没有严重后果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这几年就业协议的违约率却在持续攀升,部分重点大学已达到5%,而且其中毕业生主动违约的是绝大多数。违约率上升的原因却有多种。首先是近年来随着学生就业自主权的增加,学生的主体意识也在增强,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有了充分的认识;其次今年的就业机会多,但有些同学却心太急,在还没有对单位进行充分了解和考虑成熟的情况下,就匆匆签约,等到碰到更好的单位时,就只能违约了事;此外,部分单位在签约时,没有对违约进行一定的限制,也助长了一些学生不签白不签的心态。

    严峻的就业形势,使部分应届毕业生的择业心态浮躁、脆弱、禁不起折腾。往往招聘会一开始,就黑压压地扑向招聘单位,逮着一个就签,心想可算有个着落了。可一出了会场就后悔:我就这么轻易地把自己“卖”了?于是,在大学生签约高峰来临之际首批签约者纷纷开始毁约,形成令人尴尬的惯例。

    近日,在各大校园的BBS网站上出现了许多相互打听违约金的帖子,一些大学生尚未和单位签约就先问违约金,成了校园里的一件奇怪事。复旦大学的小徐最近正为这事烦恼,已经拿到录用通知的那家单位要求这一周内就要和他签约,而另外一家让他更中意的单位还在最后决策中,是“签约”还是“不签”让他头疼。 放弃眼前这家不错的单位太可惜,可他还是想再等等那家薪水更高、机会更好的单位。最后在父母和朋友的建议下,他选择先和这家单位签约“保底”,等更理想的单位来了通知再毁约。为了把握毁约带来的“风险”,他正到处打听这家单位的违约金。

    眼下像小徐这样的“毁约心态”,已经在部分求职大学生里开始蔓延。他们大多面临用人单位要求签约的最后期限,于是在选择余地很小的情况下,做好了先签约再毁约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把毁约当作了一个程序来操作,并且仔细地衡量其风险和成本。

企业:请遵守游戏规则

    谈到学生毁约的事情,一家跨国公司的负责人就皱起了眉头:“有个大学生很早就来我们这里实习,签了合同后我们给她安排了岗位、办公桌,连名片都印好了,可到了6月份她突然说要毁约出国读书,真是让我们措手不及啊!”

    该负责人说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岗位的需要招聘一定的人数,由于应聘者众多竞争激烈,为了能挑选到优秀的毕业生,他们也是费尽苦心,仅制定招聘程序就颇下了一番工夫,早早地进入校园开招聘会,又是面试,又是考试,层层选拔,最终确定了入选者后给他们安排好相应的工作岗位,可以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因此,一旦遇到像那个大学生在最后突然提出毁约的情况,就让他们公司很被动。时间已经那么晚,所有的招聘工作都已经结束,本来还在候选名单上的一些大学生也早与别的公司签约,再去找合适的人选真是让我们费时又费力。而一旦选用那些有约在身的大学生,无疑会产生又一轮违约,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整个就业环境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眼下2000至3000元的毁约金对于许多毕业生来说并不算什么,他们很容易就反悔,但是对企业来说,花大工夫招聘却空欢喜一场是极大的损失。为了避免学生毁约造成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甚至已有单位在招聘会上“先发制人”,打出了名牌大学学生免谈的标语。这样的做法未免因噎废食也非长久之计,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表示,希望能有更好的制度来约束那些签了约的毕业生,也希望学校对毕业生加强诚信教育。 
 
学校,也有难念的经

    学校因素也是毕业生提出的新疑问。一到4月,各大学校几乎都会敦促毕业生尽早签约,这样就无形给毕业生增加了压力,一些学生由于中意的单位无法在一个月内落实下来,就先随便签约以应付学校。一位山东籍的张同学表示,学校就业率压得毕业生透不过气来,因此像他这样的外地学生一般都在4月以前就在学校“催促”下早早签了协议,以后如果再遇到心仪单位毁约也就难免。

    学生毁约往往令高校左右为难。他们对学生的违约普遍不支持,认为这事关学生本人的诚信度,也会影响到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因此都制定了一些制约措施,层层把关。然而,在具体到每个学生的前途时,校方又总是理解“人往高处走”的想法,不阻挠他们的选择。

    不少高校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都谈到,要缓解学生违约矛盾,国家确实应调整一些相关环节的程序。近几年,允许用人单位进驻校园开展招聘活动的时间越来越早,可与学生前途同样密切相关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員考试及其成绩发放却迟了好几个月,这势必造成毕业生为求安稳先行签约,以后又为了再谋高就而选择违约的现象。而学生手中的就业协议书也应该尽快向正式的劳动合同转化,并将工作地点、岗位、薪酬以及违约责任、解决办法写明。不过,也有教育界人士认为,大学毕业生中毁约现象增加是就业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反映,最终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规范来进行调节。

修补,不是最后的出路

    今年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又有了较大的改进。这些新变化主要有:如果学生报到时未取得就业资格、体检不合格或《毕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内容严重失实,用人单位可解除协议;如果应届毕业生是非上海生源的,进沪申请未获上海市高校毕业就业办公室的批准,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协议。

    对学生而言,如果用人单位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的,或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或不履行本协议,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签约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这些条款的制定,对双方诚信度的要求提高了,任何弄虚作假、隐瞒信息的做法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旧协议对违约,短短一句话“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元”,新协议中这条被扩展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现在也许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

    如果没有记错,毕业生就业协议已经修改过多次了,但是无论怎么修改,它的定位、它的法律地位总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有专家早就指出,作为一个国家,其劳动就业的程序,法律规定应当是一致的。而现在的毕业生被作为特殊的群体,在劳动关系建立前用毕业协议作为一种意向,它先天有着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它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并不大,所以才会产生违约率不断上升。因此,彻底让毕业生就业程序与劳动法吻合已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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