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殊需要加班的情况,《劳动法》是禁止单位强制安排员工加班的。
《劳动法》在第三十九条中针对一些行业、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也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来安排员工加班,但也规定了必须要有休息时间。
在第四十一条中对于日常的加班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特殊需要加班的情况,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一些紧急特殊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同时可以不受相关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情况是有严格限制的。
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我们正常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无论何种加班,员工产生了加班了,那么企业应当支付给员工加班工资或者是调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单位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是可以安排员工加班的,但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是安排调休。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是劳资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应当完善健全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完善加班申请、审批、执行的流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休息休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和事项,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留存书面材料,做到有章可循。如果出现纠纷,劳资双方都能够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途径。
其次作为劳动者,本身就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那就要树立权益保护意识,知晓单位损害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公司安排的加班如果是合规有度,那么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要明辨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强制或变相强制加班的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了强制加班的情形,首先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出勤记录,因未按公司要求加班产生的罚单或者旷工记录等;再和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整改,留存沟通记录;如无果,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无果,那就去法院起诉。
现实的情况是,一旦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那么,建议你最好选择离职后去进行,平和讲理,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