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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
10月12日,网传重庆石柱县一男子从桥上坠落砸中79岁路人,造成老人死亡。据@平安石柱通报,坠桥男子47岁,系自杀,经医生现场确认,两人均已死亡。
男子跳桥砸死过路人
生活中,总有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承受来自生活中的压力,因而一时想不开而产生自杀的念头,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使自己获得所谓的彻底解脱!
根据媒体报道,2020年10月12日11时许,重庆一名47岁的男子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在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桥自杀。然而,在其跳桥坠落过程中,正好砸到桥下一名正好途径此处的79岁高龄的老人!老人被砸中后,两人双双倒地不起。
接警后,石柱县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不幸的是,经救护人员确认,这名自杀的男子和老人均已身亡!警方已经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该事件一经报道,有许多网对男子砸死无辜老人的事实表示非常气愤!
近几年来,类似这种因为某些人一时冲动,而选择从高空跳下的自杀方式而砸死无辜路人的事件也是常有发生。而每当类似事件发生后,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就已经离开了自杀事件的本身。此时,似乎没有几个人关注这名男子自杀的原因是什么了,反而不约而同的去谴责男子的轻生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甚至认为由于男子的轻生行为剥夺了无辜老人的生命,简直是和杀人犯无异!
但是,无论怎么说,男子跳桥也是一种极其无奈的选择。人都没了,再去指责他什么就未免显得有些无情了。更可况,在这种类似的事件中,无辜路人被砸死事件的发生,真的是出于自杀者的意外。
也许,有人会说,要想自杀,方法多的是,在行为人选择这种方式自杀之前,就应该能够想到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会殃及无辜路人,但是,无论怎么讲,采取这种方式自杀的人,是和那些用极端的报复社会手段把公交车开入河中自杀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说,将公交车开入河中的自杀行为,是一种人性的泯灭的话,这种高空坠下砸死砸伤路人的结果,最起码在主观上并没有什么极大的恶意。要知道,人如果觉得还有一丝希望的话,谁也不会去选择自杀的。
再说了,自杀者已经身亡,在去追究刑事方面的性质也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了。至于在民事赔偿方面,但愿这名跳桥自杀者的遗产足以赔偿那名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老人,不然的话,这名老人也是太冤了!
重庆一男子跳桥自杀砸死七旬老人
民事责任上
如果自杀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对自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继承人以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另外两名死者的近亲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杀者的受益人为其近亲属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需要用作支付赔偿。
如果自杀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由自己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由监护人赔偿。如果,坠桥者非自杀,是他杀,则损害赔偿责任由杀人者承担。
这事好像不是第一次了、2017年6月28日,湖北襄阳襄州区永南南路某小区,一名男子从16楼跳下,砸中楼下乘凉的一名女子,结果双双遇难。
当时,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七个月大的女儿,幸好小孩并无大碍。被砸死的女子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后来调查得知,跳楼男子是16楼的业主,今年43岁,由于生活压力大,还不起房贷,在广州打工时被人看不起,还称有人要杀他等,此次跳楼系自杀。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被称作为“损友”,这是比较中性的说法,在古代称作“不祥之人”,像江歌案中的刘鑫也是属于这种类型,把本来属于她的祸事,一转手就摔到江歌身上;然后江歌为她死了,她自己却活得好好的。
在现实生活中尽量离他(她)们远点。 两位遇难女生的家属肯定会找李航家属索赔,其中精神损失费就逃脱不了。关于跳楼砸死他人的法律已经有过一例判决:
今年6月1日,四川眉山维多利亚小区年仅20多岁的小伙子侯某跳楼自杀,结果正好砸中楼下散步的婆孙俩,侯某和孩子小陈当场死亡,小陈婆婆也在6天后去世。最后法院判决侯某家属赔偿婆孙俩家属各项损失费一共152万元。 因此,本事件中的七旬老人家属,向男子家属索赔,不怕没有法律依据,就怕男子家属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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