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7岁少年行凶致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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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7岁少年行凶致一死一伤

10月7日凌晨1时许,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一乡村内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1死1伤。据了解,该案件行凶者为一名17岁少年,死者与伤者则与其同村。

“一个村的,相互都认识,之前也没发生过啥矛盾。”伤者郭某云的父亲郭某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后,行凶者郭某某及其父亲便被警察带走了。此后,郭某志一直在医院陪伴受伤的女儿,尚不知道郭某某行凶的原因。

9日下午,建昌县公安局一值班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当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刑警的进一步侦办中。

行凶者登门突然提刀砍人,曾称鞋上血迹为鸡血

柴木沟村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魏家岭乡西北部,因地理位置偏僻、交通闭塞,当地村民大多散居在山麓河谷之中,靠种植庄稼为生。

“那天一早我就出门了,大概8、9点的样子接到儿子电话,说家里出事了。”郭某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0月7日上午,他在山上突然接到儿子的电话说家里出事了,随后他便赶紧赶回家。到家后,他发现女儿郭某云浑身是血地倒在家门口的台子上,儿子则拿着扁担,一脸紧张地站在一旁。郭某志回忆说,当时女儿已经休克,他便立即将其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

据郭某云的弟弟事后回忆,当日上午8时许,他和姐姐郭某云正在家中收拾东西,同村的郭某某突然来到家里。因彼此认识,且村里人喜欢相互串门聊天,姐弟俩并未对郭某某的到来感到意外,“当时他鞋子上有不少血迹,姐姐还问他咋回事,他说是之前杀鸡时沾上的。”

随后,郭某云递给郭某某一个苹果,郭某某则径直走向里屋,并拿起一把菜刀。“姐姐问他拿菜刀干啥,他说砍苹果,”郭某云的弟弟说,当时他和姐姐并未将郭某某的举动“当回事儿”,郭某云随后还转身去煮面条,“就那么一会儿功夫,他就拿刀砍了我姐一刀,后来往外跑的时候,又补了我姐一刀。”

郭某云弟弟表示,当时郭某某还想用刀伤害他,慌忙中他抓起家中的扁担与郭某某对峙,“我把他打跑后,才发现姐姐已经从屋里跑了出来,晕倒在了门口的台子上。”

事发后不久,郭某云便被送往建昌县医院进行治疗,郭某某也在村民报警后被警方当场抓获。据建昌县公安局8日发布的通报显示,10月7日凌晨1时许,建昌县魏家岭乡柴木沟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1死1伤。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17岁,同被害人同村)被当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柴木沟村村委会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行凶者郭某某、伤者郭某云,以及死者均是该村村民,且三家人住得比较近。“郭某某是初中毕业,平时不大爱说话,但看着也还正常。发生这事后,不仅我们不知道郭某某为啥要行凶杀人,就连他爸妈也不知道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另一名死者系该村的孤寡老人,“被杀害的时候,(老人)是在自己家里。”

郭某云家属称,据他们的了解,郭某某两年前就没再读书了,之前一直在外面打工,今年可能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没出去,案发前的状态有点像无业游民。

女孩重伤筹款,一家均为低保户,警方已对行凶者做精神鉴定

“做了4个多小时的手术,才暂时脱离生命危险。”郭某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郭某云一开始是在建昌县医院进行的救治,但因外伤损伤了颈椎、神经和肌腱,县医院条件有限,无法对郭某云进行治疗,他们只能联系其他医院安排转院。

在一份关于郭某云的病程记录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郭某云在10月7日进行了颈部损伤探查清创缝合术、肩胛骨清创缝合术。其中,术中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颈椎损伤、颈部神经损伤、肩胛部皮裂伤术中见颈椎损伤大出血,给予骨蜡、明胶海绵压迫性止血,神经损伤未处置,肌肉断裂缝合,予胶管引流一枚。

“医生说我女儿伤得很重,需要多学科专家会诊才能手术。”郭某志说,为了让女儿尽快得到救治,最终郭某云被转入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目前正在等待专家会诊,准备手术事宜,“本来,她都快举行婚礼了……实在想不通郭某某为啥要伤害我女儿。”

前述村委会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郭某云家是村里的低保户,经济条件十分有限,“他家除了郭某云姐弟俩外,还有个失明又失聪的奶奶,一家4口人全靠郭某志一个人养活。”出事后,郭某志等家属在网上发起了筹款,村里也一直在帮忙联系乡上,为这个贫困家庭争取医药费救助,“已经筹了5万元了,但目前还没做后续手术治疗,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费用。”

9日下午,建昌县公安局一值班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当场抓获,“刑警正在进一步侦办该案件,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据郭某志等亲属表示,警方已对郭某某做了精神鉴定,“我们也不知道结果是啥,但根据以前相处来看,他(郭某某)说话做事都挺正常的。”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如何处理 只要着手实行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着手实行时的行为性质相同,行为人应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了异质的犯罪,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的责任。

处罚精神病人注意哪些问题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2、犯罪后,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似无异常表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此作了规定:经过鉴定,认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更不能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精神病人犯下伤人杀人罪名但法律却未给与其相应刑罚这让许多人对于精神病人很没有安全感,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犯罪行为以及相互间的非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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