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中,双方互相赠送礼物,不管是礼节还是人际交往都是正常的。通常小额财产的赠与很少会产生经济纠纷,但是,如本案中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纯粹从情理角度来考虑将系对方赠与,即使是符合当时对方的本意,但在这种特殊关系解体后的法律纠纷中却常常遭遇现实的难题。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男女双方之间会有巨大的经济联系,是因为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并且是为了结婚,一旦上述特殊关系解除,相关的财产关系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果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由双方共同拥有、使用,那么财产就归双方所有,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财产,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协商,确定一方应完全得到该财产,而另一方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包括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如实物或债权),在财产出售之后,也可以将价款分开;如果是可以分割的财产,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可以直接将其分割。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则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份额。
通常,在财产分割中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合同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精神。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是自愿、善意、合法、无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强制性、不侵害第三方利益。
不然,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在此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及其内容行使物权,并采取行动。《物权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机动车辆等法定的公示方式,经登记的权利人依法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依靠该登记进行交易的人,即便后来证明注册有误,法律仍承认其与真正的物权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财产的归属或份额上达成协议,与公示所显示的权利状态不一致,则当该财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