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
但现实中往往有当事人,
在经两级法院审判后仍旧不服裁判。
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再审程序,
实现权利的救济。
那么关于再审的这些知识,
你都知道吗?
01再审、二审傻傻分不清楚?
常常有当事人会问:法官,再审和二审是一回事么?听起来像是一回事。其实,再审和二审一点都不一样。
首先,再审和二审最大的区别是二审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这意味着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
其次,启动二审和再审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但期限不同。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另外,只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启动二审,但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02写好再审申请书非常重要!
很多当事人想通过再审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却忽视了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往往只是把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诉状做简要修改,草草了事。但实际上,再审审查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所以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好坏对于再审审查效率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写一份合格的再审申请书,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定要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第二,不能仅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这里所说的再审事由就是上文所说的民诉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要围绕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论述。
第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没必要在申请书中大段引用原裁判文书的原文,以免造成内容重复。
03再审没有开庭程序?
法官,我就是想问一下,我的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啊?
咱们的案子不开庭,会根据您的案情视情况安排询问、谈话。
怎么可能,案子怎么可能不开庭!
其实,民诉法并未规定再审审查程序期间的开庭制度。虽然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诉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但询问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04再审审查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官,字真不是我签的,为什么不允许我申请鉴定?”当事人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实际上,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那么,在实践中少数申请再审案件确实存在需要“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单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但并不能直接否定其作为“书证”的意义,其有可能构成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或者“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纳入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