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费下月起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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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9月15日报道 广州市地税局昨日发出通告,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含番禺区,不包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地税机关全责征收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

据市地税局介绍,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在全责征收后将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据介绍,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市地税局表示,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日-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骆智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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