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15日针对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
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记者就此找到公丕祥院长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但他表示,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成都商报》3月16日)
这样的和解结果,对于百姓而言,谈不上满意。1万元的赔偿结果,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道德取向,而作为一个司法案例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更要从深层次探讨我们的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疏漏。
彭宇案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司法应该给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但从彭宇案来看,在证据无法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者或肇事者的情况下,法院选择了“疑罪从有”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或许在法院看来很合理,但我以为,司法在判处此类纠纷案例的时候,不妨考虑“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我们的生活经验而言,肇事者更容易选择的是逃逸,而从法律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来看,选择“疑罪从无”或者可能会漏掉一些真正的肇事者,但如果选择“疑罪从有”,则不仅可能冤枉了好人,同时也会变相鼓励肇事逃逸。显然,选择“疑罪从无”的社会效果更为理想。
世界经理人数据(data.icxo.com)见义勇为是社会必须要提倡的一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本身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那么,这种风险就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应该主动帮助当事人来化解这种风险。比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妨考虑针对彭宇案的具体情况,设置“风险基金”,一旦出现彭宇这种很可能是“见义勇为”,但却又拿不出直接的关键证据者,“风险基金”可以为当事人兜底,这样的举措,更能让当事双方满意。
彭宇案的最终结果是调解成功,但这种结果,在笔者看来,还是掩盖了见义勇为行为中最容易存在的问题,它并没有解决见义勇为者的保障问题。如果碰到下一个彭宇案,我们不可能每个都能调解成功,而且这样的调解,依然难以打消百姓的顾虑乃至恐惧。
在笔者看来,彭宇案,原本可以成为契机,成为一个确定“范式”的成功判例,但调解的皆大欢喜,遮蔽了真实的问题。彭宇案已经结束,但司法与社会相关机制,如何给见义勇为者兜底,则是我们必须纳入考虑之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