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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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朋友留言询问“劳动合同”的内容,小编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精心准备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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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如何约定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试用期的期限又该如何确定?
……
这些问题,大家快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态度、个人品行、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择业要求进行考察的期限。
1.试用期解除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试用期报酬
试用期工资标准双方依法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确定,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设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录用一名劳动者后,不论工作岗位或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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