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2日,中央作出关于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把体制下放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下放的总原则是:各个工业部门及部分非工业部门所管的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以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地方管理。到6月15日,就将确定下放的880多个单位的下放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这样,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80%下放给了地方管理。
1958年6月2日中央决定将部分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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