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由总统签署公布。法国是案立法较早的国家,该法是在集中研究两个世纪历次档案法规的基础上产生的。
该法分 6章36条。第1章总则,2条。规定档案的定义:“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国家机关或组织,任何私人机构或部门,在自身活动中产生或收到的文件整体,不管其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都是档案。”并肯定保管档案的作用,确定公职人员保守档案机密的职责。第2章公共档案,6条。确定了公共档案的范围:①国家和地方机关、公共机构、公共企业在活动中形成的文件;②负责管理公共事业或该事业中某项业务的私人机构在活动中形成的文件;③公务助理人员或司法助理人员的文件原本和目录。规定了产生文件的单位对移交、销毁、利用和对外开放自身档案的权限,以及移交到公共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期限。第3章私人档案,16条。 规定私人档案是国家文化历史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有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私人档案进行登记管理,已经登记的私人档案禁止销毁。施行留置权和优先购买权。第 4章关于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通则,3条。规定了档案部门对外提供档案收费价目的条件等。第5章惩处条款,4条。对违反本法的人实行刑事或经济制裁。第6章其他条款,5条。 对有关档案的其他法规进行废除或补充。
1979年1月3日《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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