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控制度(财务内控29条制度规范)
1.1财务内控制度规范
1.1.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财务人员的管理
1)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2)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财务中心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5)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6)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7)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8)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目,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10)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1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12)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13)会计年度以农历年计算,以大年初一和大年三十对应的阳历日期为准,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14)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15)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16)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17)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8)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19)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收款、付款凭证;
20)记账凭证的摘要应用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并注明附件张数;
21)应设专人加强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记账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22)已结账如发现记账凭证错误,应先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的金额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
2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24)次年3月底前必须将前年的会计账薄打印,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打印的账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打印的记账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账的记录一致;
25)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账凭证,审核记账;
26)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按财务部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
27)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财务经理对上报的各类报表负责;
28)财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全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29)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财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