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明确)
本次税务局发文,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根据国税2019第4号文,明确如下:
1、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季度申报的的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差额征收的以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2、2019年12月31日前对于转登记前12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劳务和货物合并计算销售额。
4、小微企业标准提高到为5000万资产总额,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5、小微企业所得税100万以内部分征收5%,100-300万部分征收10%
税务官员发布一份文件,通过合并所有应税销售活动(包括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来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了免税标准。同时,在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后,小规模纳税人扣除销售金额100000元后,可以享受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的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提供3万元的服务,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地产。总销售额9(=432)万元,不超过100000元的免税标准。因此,销售商品、服务和房地产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为9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例二: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4万元,服务3万元,房地产10万元。房地产销售后,销售总额为17000元(=4+3+10),70万美元(=4+3)万元,使销售70,000元商品和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出售不动产100000元,依照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