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支付加班工资,员工追索的时效是多久?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追溯时效是一样的吗?
吕芝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7年2月入职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向员工支付了加班费,但加班工资是按最低基数计算,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计算加班工资。
吕芝不知道加班工资的准确计算方式,也不知道公司少发了加班工资,公司也没人就此提出仲裁维权。
2018年9月,吕芝从公司离职,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纠纷。
2019年10月,公司就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向全体员工公布了补发方案,补发之前少发的加班工资。
吕芝从前同事哪里得知后,这才知道公司以前给的加班工资算少了。
吕芝认为自己以前上班的时候加班工资也少发了,而公司的补发方案中却把离职的人排除在外,没有一视同仁。
2019年11月,吕芝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加班费差额22586元。
仲裁委驳回了吕芝的仲裁请求后,吕芝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吕芝于2018年9月离职,其2019年11月提起仲裁申请时间距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已超出一年。
吕芝虽然主张直至2019年10月才知道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发现权利被侵害方申请劳动仲裁,但其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特别时效规定。
且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劳动者对于周期性的劳动报酬是否足额发放,在周期性结算时,便应当是知悉的。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均判决驳回吕芝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看出,当职工劳动权益被侵害,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维权就不会被受理了。
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的争议,就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但如果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还在单位上班,单位有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几年前的也可以仲裁,如果已经离职,超过一年就过了时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