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工资是否应该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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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日前发布了两个“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另一个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其中都有一条规定——限定员工工资: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不同于最低工资限令,最高工资限令甫一面世,即引来众说纷纭。叫好者有之,驳斥者有之,冷言冷语者有之,以下即为部分摘录。

  为什么限薪

  《中华工商时报》援引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保安的话说,从今年7月1日开始计算的工资改革原则为“限高、稳中、托低”。具体做法为:第一是限高,设定上中等收入的政策范围,收入超过平均线的要削弱;第二是稳中,即中间的收入层次者工资水平可以继续保持,也可以适当增加;第三就是托低,即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王保安强调,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

  《河北经济日报》发表时评认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增幅作出限制,可以使他们的工资逐渐回归正常水平,减少社会不公,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因为垄断行业或者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他们通过垄断行为获取了超过一般行业的利润,这些垄断利润除了上缴财政税收的部分以外,大部分形成了这些部门工作者的较高收入。通过高工资消化超额利润,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国家利益。此外垄断行业需要支付高工资,就会提高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垄断行业的工资涨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合法”地流失,也能降低垄断产品的市场价格。

  《法制晚报》刊载文章认为,出租车行业基本依托于行政部门授予它的特许经营资格。这种带有相对垄断性质的企业,在提高运营价格时应当实行听证会制度。可近年来包括出租车在内的类似涨价,在向听证会出具的运营成本中,很多成了听证代表各执一词的糊涂账。因此,此次出台的“监审办法”,与其说是政府在对企业“限制工资”,倒不如说是在限制资源垄断型企业“没谱儿”的涨价理由。

  能不能限薪

  《工人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工资总额”历来就有水分,许多发到个人口袋的钱并不在“工资总额”之内,类似问题不仅垄断行业有,其他只要有钱可发的单位(包括某些国家机关)都有,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即使限制了“工资性收入”,其他收入限不限呢?但其他收入有多少,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垄断行业职工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形成巨大差距并非一日之寒。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劳动部门要求对垄断行业进行限薪,自己却说不清楚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即便对于公认的垄断行业,比如水电煤气和金融保险业,各地劳动局在接受采访时也态度迟疑,不愿作明确表态它们是否为垄断行业。面对这种现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一名工作人员坦陈,“毫无疑问,我们所做的都是无用功。”

  《上海证券报》发表文章质疑道,无论是竞争性国企还是垄断性国企,都被赋予了保值增值的任务,如果其薪酬体制被行政限定,很难想象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会是市场化的,这样的企业只能按照行政逻辑而非市场逻辑行事。另外,限定最高工资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了解所有国企真实的经济效益与劳动增长率,而这又是对政府的严峻考验。皮球又踢回到政府那儿,政府的审计机构能够承担这样的重担吗?

  怎么样限薪

  《解放日报》某文章认为,员工高工资建立在企业高利润基础上,而企业高利润又是基于其在市场地位中的强势。弱者和强者做生意,交易的价格自然很难公正。政府有责任维护交易的公平,但不是深入企业内部,采取“限定工资”等手段干涉其经营自由,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博弈主体恢复平等,在平等条件下自由竞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江南时报》发表文章认为,中央砍向垄断行业的这一刀到底应该落在什么地方呢?毫无疑问,釜底抽薪之计在于打破一切本不应该存在的垄断行业,同时对那些应该存在的垄断行业加强监管。无数经验表明,垄断企业一贯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率,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没有竞争压力,企业对提高自身效率漠不关心,但同时由于垄断身份,却又可以旱涝保收,再加之监管体制失灵,出于理性经济人的本能,垄断行业沦为一个个只顾及自身利益的利益群体,何怪之有?因此,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垄断行业造成的危害。

  《南国早报》发表文章指出,铁路、民航、金融、邮政、电信、烟草等行业基本上都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下,不仅地方人大、政府对这些垄断企业的约束、监管十分有限,而且因其掌握着一些事关当地发展的重要资源,并可能影响地方争取项目、资金,地方甚至不敢得罪他们。因此,只有全国人大来制定禁止“垄断福利”的全国性法规,才能对所有垄断行业产生实际约束力。

  中新社某文章表示,垄断行业的产生,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在特定历史进程中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要规避和解决的问题。但是,牵一发动全身,仍然不能操之过急。因此,在各种各样的猜测、不解,甚至愤怒的舆论下,人们应该思考的已经不仅仅是工资的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层面,所表达的情绪,也不仅仅是降低某个行业薪金能够完全平复的。就像任何改革一样,它需要细致的梳理,需要时机和时间,需要权责利的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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