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著名的清官李勉,字玄卿,其曾祖李元懿为唐高祖李渊第十三子。李勉以近属陪位入仕。《刘宾客嘉话》里说:李勉刚当开封县尉的时候,有个缉捕盗贼的吏卒想试探他,便故意接受了人家的贿赂,又让李勉晓得。李勉召集了吏卒们,说:“有人受了人家的贿赂,我都知道了。希望尔等自首,但不得超过三天,愈期不交代的,你抬着棺材来,咱们再说话。”那个受贿的吏卒故意拖过期限,竟真的带着棺材来见李勉。李勉毫不客气,命令拿石灰、荆棘放在棺材里,命令那家伙躺进去,再用铁钉钉上,扔到汴河里。然后向按察史汇报。按察史“叹赏久之”。后来,李勉当了大梁节度使,有人问他:“今有官人如此,如何待之?”李勉答道:“即打腿。”
现代注释家对李勉处理此事的点评是:“言必信,行必果,赏罚分明,这样才能立威权,使人知戒。李勉的惩贪,就正是如此!”(《王谠。唐语林》256页学苑出版社)
我一直以为这种点评如隔靴搔痒。千万不能由于吏卒的“顶风作案”而“严惩”过度。用严刑峻罚来解决下车伊始的个人树威立权问题,是典型的浮躁情绪。吏卒之嚣张,确实是对李勉的“威权”之挑战,不把他的气焰打下去,惩贪就成了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李勉是不得已而为之,似乎并无大过。但是,再观李勉登上了更高的职位以后对此事的态度,便能窥得他自己有所省觉的冰山一角。从“请君入棺”到“打腿”,在刑罚上来衡量,其间不可以道里计,为什么对一个事物前后有如此悬殊的处理标准呢?是“屁股”决定了“脑袋”,地位高了,觉悟便跟着一起“高”了吗?这种前后不一致是思想上的飞跃吗?难说。
跟现代的注释家差不多,听取汇报后的按察史“叹赏久之”。叹赏什么?干脆利索。
我对李勉这个清官一向抱有深深的敬意,然而在反复吟读这个故事之后,眼前老是会出现那个“吏卒”在棺材里痛苦地挣扎、撕心裂肺地呐喊的惨状。石灰一遇水,所产生的剧烈的效果,是人所共知的。李勉下决心必将其置于死地而后快,就这样活生生地消灭一个“顶风作案”者,如此“以儆效尤”,手段委实残忍。干脆是干脆了,利索是利索了,宛如现在的对“顶风作案”的“从重从快”,却从根本上忽视了程序正义。很长时间以来,有不少案件都是以大众思维来制作判决,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即以“民意”取代了职业思考。而事实上,所谓“民意”就是“老爷”自己的意思。
在《唐律》总则部分的“名例律”中,有对各种贪污罪的计赃、征赃、偿赃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并且确定了贪污罪犯不得享受“请、减”特权。假如按照法律来处置,那个故意受贿的吏卒即使在“高压态势”下有所骄狂,当初大概也不至于“罪不可赦”,后来也不至于仅仅“打腿”吧?
《唐律》规定:官吏若犯赃罪,与其有关的各级官员也需负连带责任;不能及时发现的,也要被追究责任。惩贪是必须的,但是李勉的随意性太强,法律和“人犯”全成他掌中任意揉捏的橡皮泥了。我们应该有理由否定其办案的合理性。
“从重从快”和严格执法的统一,归根结蒂是“从严”。“从严”的一层意思是“严厉打击”,“从重从快”本身就是其具体内容:“从严”的另一层意思则是“严格依法办案”,它包含了公正和严格执法的内容。不严格依法办案或执法不公正,都是亵渎法律,都是枉法行为。
以“从重从快”之名,图政绩树个人威权,留人以“挟嫌报复”之口实。自古至今,李勉不是惟一,从者甚众。和那个故意顶撞李勉的吏卒一样,我们现在的有些所谓“顶风作案”,有的是“驳”了某某的面子,有的是“不听招呼”。有人因为这样的“顶风作案”,怕人家说自己“太过孱弱”,而不按法律来,便狠下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