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川妹子,2000年7月硕士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意我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00年10月1日我在北京结了婚,从此就只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2005年五一节回四川探亲期间,由于老公执意要到美国发展而导致感情破裂,6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国庆节前,我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带女儿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因为我认为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每四年一次),而应该按未婚的标准,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而人事部门认为:结过婚的人,不管是否离婚,都应该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为离了婚就按未婚的标准享受探亲假。因为我去年五月刚休过一次,今年就不准再休了。请问我公司人事部门这样的说法对吗?(北京。张扬)
专家解惑
张扬女士: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探亲假问题作如下解答: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是国家给予那些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的一种特殊待遇。您所在的外资企业,在您结婚前后所给予的探亲假待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2、关于您离婚后应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的问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81]市劳险字第133号)中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2项享受探亲待遇,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您在2005年6月份离婚,到2006年6月份(属于上半年)满一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所以,您去年国庆节前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部门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忠告及对策
用人单位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义,不应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处理,而应当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确的解释。如果找不到明确的解释,还可以到有关部门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来正确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免影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