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6日电(特约记者姜媛)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到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七类业务(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资金数额将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