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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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注册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10万元rmb注册资金,如果注册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则最低需要15万美金的注册资金。

  市场上有很多专业做企业登记注册代理的是事务所,他们一般都能快速地帮您把企业注册下来(5-7个工作日)。但这些服务单位也良莠不齐,有些需要大家特别留意的地方

  这里例举一个企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注册一个1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所需要的各方面费用:1、取照费:490元 (含工本费、公告费)2、全套公章:300元3、验资:500元(按注册资本千分之二收费,但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4、代码证:203元5、地税: 80元6、印花税 150元7、税务代理:500元8、工商代理:800元以上费用合计也就3000元左右,其中的代码证费用有的还能省去,以上的费用包含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般也就是这个价格了,您在注册登记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逐项问清各项费用,因为有些服务单位会利用您对工商、税务知识给您设一些小陷阱,比如他开始给您一个很低的服务价格,并保证7天之内给您拿到营业执照。但是您要知道,一个企业注册的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这部分的登记注册完成了,实际还有税务登记的工作,但往往您知道这点的时候已经开始接受他们的服务了,这时候您谈服务价格就处在不利的情况下。而我上面列出的各项就是已经把他们所有工作都包括了,费用也就是这样。

  其他还有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不足3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开国税发票的,也就是没有销售的经营权,只能做开发、咨询等服务类经营。

  如果您准备的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但又需要做销售的话也有办法可以解决。就是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一个叫“XX中心”的企业,这种“中心”企业性质类似于研究所,注册这种企业只需要最低3万元注册资金,而且开发、销售都可以做。注册这种“中心”企业大约要花费2000元。

  还有何注册资金有关的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要办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万(北京海淀区规定),但注意3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做生产性质的经营,如果要生产的话最低要注册50万的公司。同样,如果您注册“中心”型的企业也没有这个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要登记有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需要有公司自己(或租赁)的仓库,这是硬性规定。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以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 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以上的费用包含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般也就是这个价格了,您在注册登记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逐项问清各项费用,因为有些服务单位会利用您对工商、税务知识给您设一些小陷阱,比如他开始给您一个很低的服务价格,并保证7天之内给您拿到营业执照。但是您要知道,一个企业注册的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这部分的登记注册完成了,实际还有税务登记的工作,但往往您知道这点的时候已经开始接受他们的服务了,这时候您谈服务价格就处在不利的情况下。而我上面列出的各项就是已经把他们所有工作都包括了,费用也就是这样。

  其他还有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不足3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开国税发票的,也就是没有销售的经营权,只能做开发、咨询等服务类经营。

  如果您准备的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但又需要做销售的话也有办法可以解决。就是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一个叫“XX中心”的企业,这种“中心”企业性质类似于研究所,注册这种企业只需要最低3万元注册资金,而且开发、销售都可以做。注册这种“中心”企业大约要花费2000元。

  还有何注册资金有关的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要办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万(北京海淀区规定),但注意3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做生产性质的经营,如果要生产的话最低要注册50万的公司。同样,如果您注册“中心”型的企业也没有这个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要登记有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需要有公司自己(或租赁)的仓库,这是硬性规定。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以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 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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