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资福利化节税企业和员工都能少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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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许多企业主对工人福利、津贴等方法控制严格。但是这样一来虽然成本减少、利润增加了,可企业却要承担更多的所得税了。其实,只要换个方式发工资,在不改变员工实际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将一部分货币工资福利化,企业即可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节约大笔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也能在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少缴个人所得税。一箭双雕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春节后上班,东莞佳华电子厂的总经理助理叶小田一直觉得公司的气氛有些不对,员工们都有些消极怠工。其实她心里也明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说白了,就是因为公司这几年效益总不太好,老板为了增加利润,就采用压缩工人福利、津贴等办法,此举挫伤了很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叶小田是跟着老板打拼多年的老员工,她很能理解老板的难处。老板白手起家,靠着自己没日没夜的苦干,终于把一个两三人的小作坊扩大到现在一个拥有50个工人的小厂,个中艰辛只有当事人才能够体会。而现在行业同质化竞争越来越严重,不到3年的时间,附近就有好几家生产类似产品的电子厂冒了出来。“佳华”的效益是每况愈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去年老板承诺给员工的一些福利、补贴都没有兑现。

  这么一来,员工的心里当然意见很大。尤其是看到做同样事情的其他厂的工人都能拿到各种福利、津贴,逢年过节还发些水果或是日用品的,虽然东西不多,也不值几个钱,老实说佳华员工的工资在这些厂里是最高的,达到了人均1800元,其他厂的都不到1600元。可是人是个喜欢比较的动物,看到别人有自己没有,心里还是会觉得很不平衡。尤其是有些不同厂的员工租住的房子在一起,偶尔见面说起来,佳华的员工心里自然觉得不爽,工作中也自然会带着点情绪了。

  那有没有既能提高员工福利,又能提高企业收入的两全其美的办法呢?叶小田苦苦地思索着。可她想了好几天也没有想出什么好方法。

  一个偶然的机会,叶小田遇到了做税务筹划工作的老同学肖烨,就把自己的苦恼告诉了他。肖烨一听,立马就说:“其实这事很简单,只要利用简单的税务筹划,换个方式发工资就能解决。”看到叶小田还不太明白,肖烨继续解释:“只要利用企业员工工资、薪金福利化的税务筹划就能解决这问题。佳华现在的员工平均工资为人均每月1800元,超过了我国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额1600元,只要将超过的200元转化成企业福利或者是津贴什么的补给员工,这样就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提高员工福利,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一举多得。”

  肖烨帮叶小田算了几笔帐。

  没有进行税务筹划前,2006年度佳华公司的收入总额为400万元,实际列支工资总额=人均月薪×人数×月数=1800×50×12=10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1600元×人数×月数=1600×50×12=960000元,企业超标准列支的工资总额=实际列支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1080000-960000=120000元,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福利、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除工薪之外的支出总额为200万元,按照33%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400万-200万-96万)×33%=34.32万元。

  而如果将200元工资转化成员工的福利和津贴,比如免费为员工缴纳房租、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为职工提供教育培训机会等等。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的比例在税前扣除的,这样就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过筹划之后,佳华公司列支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96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支出费=计税工资总额×14%=96万×14%=13.44万元,实际福利支出=108万-96万=12万<13.44万元,允许全部税前扣除。此时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万-200万-96万-12万)×33%=30.36万元,这样就为企业节省了34.32-30.36=3.96万元的税负。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目的成为可能。在同样的税后收入条件下,生活必需费用支出多的人与支出少的人相比,就会觉得自己的工资相对较低。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个人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在进行税务筹划后,佳华的员工一年可减少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1600)×5%×50×12=6000元。虽然数目不大,但是积少也能成多,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将这笔钱省下来再以郊游、聚餐等形式“福利”到员工身上的话,那么无疑会对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有帮助。

  经这么一解释,看到这些数据,叶小田茅塞顿开:原来经过税务筹划后,只要换种方式发工资就能够解决目前这么多的问题,得赶紧向老板提建议!

  看到叶小田这么兴奋,肖烨赶紧提醒:一般企业对一些员工工资的应扣部分,诸如代扣代缴水电费、住房租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等,习惯做法均在员工的每月应发工资中和计税工资中扣除,如被税务稽查发现仍要调增补税,对避税根本不起作用,应当将其提前扣除并予以福利化才可达到节税目的。即凡上述应扣部分在每月计提此类员工的标准工资时就提前跨月如数扣除,相应数额不作为工资费用列支,而改为由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这样就可以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并使其转换成公共福利,且完全符合财务和税法对此项核算的要求。

  (鸣谢中国策划学院“税务策划师”培训部对此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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