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海市各类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也就是用人民币支付职工工资。任何使用实物和有价证券等支付工资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这是新近出台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该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项规定同时指出,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上海:必须用人民币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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