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企老总实行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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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年薪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基本年薪的标准、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的核准、年薪的支付与管理等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国企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年薪制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市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一级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市授权经营集  
团公司董事长。通过市场选聘的总经理,若聘请方与应聘方已签订年薪合同,则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以及非市场选聘的总经理,则按《年薪制办法》执行。深圳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市属二级以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可参照《年薪制办法》执行,其年薪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实施细则》规定,2003年国企经营者基本年薪标准为:一类企业12万元,二类企业10.8万元,三类企业9.6万元。效绩年薪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核定,评价工作由深圳市国资部门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组织实施。企业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审计报告报市国资部门,市国资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果。对于综合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其经营者效绩年薪最高可达基本年薪的3倍,最低则为零。效绩年薪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60%直接支付给经营者,40%交上级产权单位,等经营者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审计结果与其任期内年度审计结果相符,则一年后一次性发放该部分效绩年薪。如审计结果不相符则作相应调整。经营者奖励年薪指产权单位对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的奖励,最高可达基本年薪的4倍,最低为负数,从经营者任期内延期支付的效绩年薪中扣除。不同类型企业奖励年薪系数有所区别,垄断性企业奖励系数为0.8,竞争性企业奖励系数为1,扭亏增盈企业奖励系数为1.3。

  深圳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经营者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由市国资部门核准。市属一级企业经营者的效绩年薪,由市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测算,市劳动部门会同市国资部门核准。其奖励年薪由市资产经营公司核准,报市劳动部门和国资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还规定,经营者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不再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它补贴(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严格控制经营者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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