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 专家呼吁建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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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全省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却因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乙肝病毒而被拒绝录用。该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是全国首例因“乙肝病毒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此案将于19日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的发生,将人们对就业歧视的关注引入更深层次的法律思考。日前,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法制日报》联合主办、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反就业歧视研讨会,对此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会上,专家们列举了目前就业歧视的种种表现: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等等。

  “为什么《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关于反对歧视的条款,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等都被称作‘原则’、法官判案时不适用?”中历原法律咨询公司总裁张乐伦的一句发问,点中了目前反就业歧视法律适用中的穴位:法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是摆设吗?

  对此,北大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说:“从理论上说,法院应适用整个法律,包括总则和原则性规定。但目前法院判案时只适用具体条文,而将原则性规定悬置了起来。”由此导致一些招聘条件中明显存在年龄、性别歧视的违法要求,因为法律适用上的缺失,得以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钝化了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

  “审查形形色色的法律、政策规定本身是否符合宪法,更为关键和具有挑战性。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须明确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以及目标与手段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分析认为,我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行政诉讼法中也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使得各种各样存在歧视的规定没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对于从制度层面消除就业歧视十分重要。”张千帆强调。

  在美国,消防队要招聘男消防员,会列出种种条件,如一定身高、要有力量等,其解释是因为这样才能端得动消防水栓。一位女士欲竞聘消防员一职,因不符合条件,遂以就业歧视为由告到法院。法官判案时问了消防队这样的问题:“女士因为力量弱不能当消防员,为什么不能将消防水龙头设计得轻点?”如果工厂招工要求一定身高,法官同样会问:“为什么不能将机器设计得矮些?”

  美国华盛顿大学东亚法律与政府项目协调人丹尼尔·米德夫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法官在裁量就业歧视案中的新视点: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否受限制。

  专家指出,造成就业歧视泛滥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自主权被无限扩大。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一些限制。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为。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为。

  米德夫说,在美国反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进行审查,看这些条件是否是合理、必要,且不能更改。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社会调查数据和科学分析会被应用于司法活动中,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乔健说,目前,一个名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运动正悄然兴起,强调限制用工自主权,企业的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提升及退休政策不得存在歧视。“这应成为国内企业转变用人歧视的一个方向。”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谭深指出,就业歧视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了社会弱势群体,割裂了强势群体之间的联系,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有的以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专家们认为,从立法层面上解决就业歧视,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专家们呼吁建立相应机构,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蔡定剑等专家提出,应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专家指出,目前,在美国、英国都有类似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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