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8月15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是中国政府适应全球化的形势,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外国人在居留国享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绿卡,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政府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审批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的。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摘要:
●已批准3000多名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不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统称为“在中国永久居留”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这部管理办法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应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中国定居的首要条件就是要遵守中国法律
●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其居留地不受限制持外交护照来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豁免
●去年中国入出境的外国人有2200多万人次
●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有23万
●非永久居留来华者,给1—5年多次往返签证和居留证件
定居国外的华侨不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20日在此间说,新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外国人,对现在已经在海外定居的华侨,也就是说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于这部管理办法。
在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罗田广说,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已经定居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可以直接向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
“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这个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罗田广说。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已于本月15日正式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取消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